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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6號

繼續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曹智恒

聲請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代理人
傅家郁 址同上
相對人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民國15年4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5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日期有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66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