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榛蔚
- 代理人
- 傅家郁 址同上
- 相對人
-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乙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民國15年4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5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日期有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