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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5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簡廷涓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應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亦有明文。另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費用應加徵十分之五。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