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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37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簡廷涓

原告
A01
指定送達處所:花蓮縣○○鄉○○村○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37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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