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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曹智恒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址同上
被告
A01
被告
A02
被告
A03
被告
A04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A05
兼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A06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A07

A08

A09

A10

A11

受告知人即

被 代 位人 A1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前陳報被繼承人A15之繼承人A13、A14之除戶謄本。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5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於前開期日前陳報被繼承人A15之繼承人A13、A14之除戶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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