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戴寶珠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戴國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799元(按被繼承人乙OO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遺產價額6,229,598元、原告主張應繼分共4分之2,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8,004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7,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