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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46號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范坤棠

聲請人
甲OO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本件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5.31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此外,聲請人應補正聲請狀繕本(含證物)1份,日後如有其他書狀,亦同。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4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