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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范坤棠

聲請人
甲OO
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乙OO
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甲OO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5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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