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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范坤棠

原告
甲OO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3,400元(按原告法定應繼分5分之1、被繼承人丙OO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9,817,002元,而為計算。至原告僅主張分割遺產不動產部分,然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5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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