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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B法官 楊碧惠~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