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天祥晶華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B法官 楊碧惠~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B法官 楊碧惠~B法官 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