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他字第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一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該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原告經本院以96年度家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該確認認領無效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親字第70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於民國96年7月26日確定。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