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翊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被告
- 永盛發電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玉雲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