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琇玉
- 訴訟代理人
- 俞建界律師
- 被告
- 田玉萍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徐勝泉
- 即反訴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