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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鈺林陳鈺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宗智
訴訟代理人
宋光明
被告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蘇昭文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0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