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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張以正
被告
陳子軒
訴訟代理人
康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