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357號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達
- 被告
- 王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之聲請狀及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