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61號
- 原告
- 林志發
- 原告
- 林子晴
- 原告
- 林佑霆
- 原告
- 人 林志發
- 被告
- 張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