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智
- 訴訟代理人
- 宋光明
- 被告
- 吳宗儒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6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蘇昭文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0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