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 法定代理人
- 鄒政下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以正
- 被告
- 陳子軒
- 訴訟代理人
- 康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