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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年度花小字第344 號

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鈺林陳鈺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吳培珍
訴訟代理人
張銘倫
被告
蔡秀蓮

上列當事人100 年度花小字第344 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許言竹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年度花小字第344 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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