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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鈺林陳鈺林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5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告
包芝芬

上列當事人100 年度花小字第35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石耿宇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中華民國(下同)95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95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佰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35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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