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3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38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曉娟
訴訟代理人
黃貞美
被告
耿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以108年度新小字第207號裁定移送,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108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逾期未為給付即應按年利率15%計付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嗣停止被告使用信用卡,其債務業經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截至108年3月7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6,721元(其中本金為6,645元),雖經原告屢為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南院卷第15-3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38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