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47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47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陳昱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約定被告可持該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逾期未給付即應依年息15%計付利息,未依約還款尚須繳付違約金。詎被告刷卡使用後,未依約還款,計至108年5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1,374元(其中本金為29,584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卷第17-32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小字第47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