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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8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80號

原告
黃秀英
原告
吳惠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劉潘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是否即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黃秀英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0建號建物,於88年10月28日設定,以被告為權利人,吳秋港及原告黃秀英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5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是,應更正該項聲明請求之內容,俾以明確特定原告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8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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