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玉小字第83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約定被告持用大眾銀行所發行之現金卡,由大眾銀行提供審核之借款額度循環使用,借款利率為年息18.25%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就全部應付帳款一次全數繳清,並按年息20%給付延滯期間之利息。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至民國93年10月27日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7,954元、未收利息2,563元及遲延利息5,511元,合計46,028元未繳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嗣大眾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93年10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被告迄未清償。爰依現金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催告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卷第13-25頁),而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小字第8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