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80號
- 原告
- 黃秀英
- 原告
- 吳惠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劉潘奕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是否即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黃秀英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0建號建物,於88年10月28日設定,以被告為權利人,吳秋港及原告黃秀英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5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是,應更正該項聲明請求之內容,俾以明確特定原告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