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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潘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起訴前即遷移戶籍至新址,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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