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3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311號
- 原告
- 王怡雯
- 被告
- 徐耀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花小字第3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