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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聲字第2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范坤棠鍾志雄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森等間確認之訴事件(109年度花補字第51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及第284條規定可參。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森等起訴,起訴狀中在被告欄位記載「被告李可文,強制取錢百萬元(聲請迴避)」,此外在書狀內未記載有何李法官可文應迴避審理之事由,而聲請人就法官迴避之原因事實,迄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方毓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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