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達
- 被告
- 潘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起訴前即遷移戶籍至新址,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