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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謝百勇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俊杰、王明光、王曉雲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前揭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