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謝百勇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俊杰、王明光、王曉雲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花簡字第29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前揭規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