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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楊于瑩
被告
林秋蓮(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秋蓮為被告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葉繡勇清償借款,起訴後被告葉繡勇於民國11*年*月**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林秋蓮,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是關於葉繡勇之訴訟程序,自應由林秋蓮續行。惟原告或林秋蓮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秋蓮為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玉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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