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57號
- 原告
- 楊于瑩
- 被告
- 林秋蓮(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秋蓮為被告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葉繡勇清償借款,起訴後被告葉繡勇於民國11*年*月**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林秋蓮,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是關於葉繡勇之訴訟程序,自應由林秋蓮續行。惟原告或林秋蓮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林秋蓮為葉繡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