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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4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李冠儀
被告
徐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小字第44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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