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497號
- 原告
- 翁慧琳
- 被告
- 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