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57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文
- 被告
- 黃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小字第5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