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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6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林琪
被告
温正吉

温正勝

王文華

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可扣除已繳之1,000元)(民國113

年12月13日起訴),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56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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