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洪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旻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補字第5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旻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