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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82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李孟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32元(計算式:本金235,507元+其中224,989元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利息925元=236,4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58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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