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5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侯向遠
- 被告
- 楊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58元,及其中53,915元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玉小字第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58元,及其中53,915元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