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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簡字第1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林春蘭
被告
萬中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也沒有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原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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