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41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馨妮
- 被告
- 温傑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80元,及其中新臺幣9,048元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8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被告積欠訴外人OO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詳卷)之電信費債務,嗣原告受讓該債權後,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