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441號
- 原告
- 李冠儀
- 被告
- 徐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小字第44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