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60號
- 原告
- 林琪
- 被告
- 温正吉
温正勝
王文華
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可扣除已繳之1,000元)(民國113
年12月13日起訴),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補字第560號
温正勝
王文華
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可扣除已繳之1,000元)(民國113
年12月13日起訴),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