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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周健忠

原告
謝東雄 居花蓮縣○○鄉○○路0段00號(原告自 行指定之送達處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文、陳永鈺、李世源、李振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57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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