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82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李孟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32元(計算式:本金235,507元+其中224,989元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利息925元=236,4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