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87號
- 原告
- 吳沛萱
- 被告
-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花補字第5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