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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玉小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劉豐銘
被告
陳玉芬即猛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間委由被告施作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0號房屋之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整修,約定被告應將系爭鐵捲門之彈簧全部更新,並除鏽與上防鏽漆、上油保養及門箱封板,承攬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元,被告於114年1月間完成,原告已依照約定給付報酬。嗣原告於115年1月間發現系爭鐵捲門的彈簧並未完全更新,且底漆已生鏽,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只得另請他人報價,彈簧全面更新需40,000元、鐵捲門除鏽與上漆修復費30,000元,被告因未確實施作,應賠償20,000元,爰依民法第493、4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當初約定的承攬範圍僅使系爭鐵捲門可以正常運作,並不用更新全部彈簧,被告僅有施作外鎖更新、底支更新、捲門導向舌片焊接更新、捲門地栓除鏽焊接更新、彈簧部分更新、打磨除鏽、上合金漆(原告要求不上面漆)、門箱封板更新、邊柱校正上油保養等項目,完成後原告還向被告道謝,因其他工程行僅願意承包全面更新(費用高昂)之修繕項目,而被告僅用26,000元即完成修繕項目,並無不完全給付或有瑕疵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鐵捲門之修繕工作,約定報酬26,000元,被告於114年1月間修繕系爭鐵捲門,原告並已給付報酬予被告等情,為兩造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係被告應施作系爭鐵捲門之彈簧全面更新、除鏽及防鏽漆等,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㈢原告固提出兩造對話紀錄、現場照片及第三人之報價單為證,然依照對話紀錄,被告報價為「鐵門整修含除鏽上防鏽漆26,000」,原告並進一步確認鐵門整修之範圍,被告回答「彈簧更新、上油保養、門箱封板、腳座如鏽蝕不能用一併更新、門柱整理如整支更新另補貼」,被告並未承諾更新「全部」彈簧,且另參原告提出第三人之報價單,僅是更換全部彈簧即須花費40,000元,被告抗辯兩造約定係整修系爭鐵捲門至堪用之程度而非更新全部彈簧,並非無據,堪信兩造並未約定要被告應將系爭鐵捲門彈簧全部更新,原告主張被告未更新全部彈簧而有不完全給付或有瑕疵,自屬無據。另就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於被告施作後一年即鏽蝕之部分,被告於兩造協商施工範圍時,曾表示「希望這種底漆可以撐久一點,但是你真的不上面漆??」原告明確回覆不用面漆,被告並表示「我幫你們用的是最好的合金底漆應該是比紅丹漆撐的久一點,最好面漆上柏油以後比較不會爛,柏油不怕海風的鹽分」,堪信被告已告知過原告僅上底漆之風險,原告在已知悉風險之情況下仍選擇僅上底漆不上面漆,系爭鐵捲門所在房屋位於海線,經海風吹拂之鏽蝕風險自屬較高,且由原告請第三人報價油漆部分係「底漆加面漆30,000」,更可信系爭鐵捲門如須有防鏽功能,必須要上面漆,原告自始選擇不上面漆,即應承擔風險,並不能因為系爭鐵捲門經一年的海風吹拂導致鏽蝕,遽認被告當時未完成施工或有瑕疵。

㈣兩造既未約定被告應將系爭鐵捲門之彈簧全部換新,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成彈簧全部更新或有瑕疵即屬無據,另被告已依原告要求將系爭鐵捲門刷上底漆,未上面漆致鏽蝕之風險即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3、495條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玉小字第1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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