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李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花補字第2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