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陳芷楹
- 訴訟代理人
- 翁玄志
- 被告
- 友倫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