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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6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佳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告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0元,及其中新臺幣16,4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5年度花小字第16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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