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64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馨妮
- 被告
- 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0元,及其中新臺幣16,467元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